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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保
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博物馆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1 16:24:35发布作者:bwg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联大博物馆文物征集及保护工作,规范文物征集行为,丰富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全面保障西南联大旧址内及博物馆馆藏文物安全,提高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和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南联大博物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博物馆利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下拨的文物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及各类保护经费开展的各类文物藏品征集、保护以及旧址内文物遗存的日常维护、修复等保护工作。

 

第二章 文物征集保护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时期(1937年至1946年) 的各类有关国立长沙临时大学、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一二·一”运动的各类实物、档案、图片等可移动文物和国立西南联大旧址内现存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时期及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它历史遗存。

第四条 文物征集范围

(一)教育教学类。具体包括:第一,教育教学用具类。如教具、学具、科研设备等。第二,证章类。如准考证、注册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证明、校徽、奖章、纪念戒指、印章、徽章、纪念章、纪念册等。第三,手迹类。即西南联大师生当年的题词、书法作品、信件、手稿、笔记、日记等。第四,公函类。一切与西南联大办学有关的函件,如报告、批复、任命书、会议纪要等。

(二)学习生活类。反映师生日常学习、生活以及抗战从军、参加进步活动等方面的实物资料等。如读书笔记、研究论文、生活日用品、从军证明等。

(三)书刊档案类。反映西南联大师生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生活等活动的书刊和档案资料。具体包括:第一,书籍类。如西南联大师生当年的著作、教材、盖有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印章的图书等。第二,报刊类。由西南联大主办,或由西南联大师生任主编的报刊,以及西南联大时期刊登有西南联大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生活等信息的报刊。第三,档案类。与西南联大或与联大师生有关的文书、收据、学籍档案资料等。

(四)图片音像类。反映西南联大师生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生活等活动的历史照片等。

(五)其它。以上未详细列及,但经专家鉴定确能反映西南联大办学历史的其它相关史料、实物以及与西南联大有密切历史关联的辅助展品等。

第五条 文物保护范围

(一)旧址遗存保护。国立西南联大旧址内现存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及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时期的历史遗存,主要包括: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原教室、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纪念碑、“一二·一”运动四烈士墓、国立昆明师范学院纪念标柱、镌刻有闻一多先生撰写的《一二·一运动始末记》的石雕火炬纪念柱、闻一多、李公朴先生衣冠冢、“一二·一”运动浮雕石屏以及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旧址内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它历史遗存。

(二)可移动文物保护。现有馆藏西南联大时期和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时期的可移动文物、建国后西南联大师生相关资料等珍贵藏品等。

 

第三章 文物征集保护方式

第六条 文物征集方式

(一)接受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文物资料捐赠。对捐赠人统一颁授捐赠证书,在捐赠品陈列展出或公开出版图录时注明捐赠人姓名或捐赠机构名称。捐赠品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无偿捐赠品的捐赠者对其捐赠物品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赠项目有权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偿捐赠品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由捐赠方与西南联大博物馆协商确定,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所捐赠文物估价的三分之一。捐赠品纳入西南联大博物馆后,所有权属西南联大博物馆所有。

(二)商业购买。对符合征集范围,持有者自愿出售的文物资料,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拍卖购买。通过经批准经营文物拍卖的机构,参与竞拍而合法取得文物藏品。

(四)藏品交换。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文物藏品交换而合法取得文物藏品。交换双方文物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时,可依据市场价格做出适当的补偿。

(五)藏品调拨。在符合有关法津法规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资料调拨至西南联大博物馆。

(六)藏品复制。对于无法获得原件所有权的文物资料,在征得文物资料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复印、翻拍、仿制等方式获得复制品。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文物保护方式

(一)日常监测和安全检查。对国立西南联大旧址内现存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及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时期的历史遗存以及旧址内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它历史遗迹进行专业监测,日常做好单体历史遗存的水平观察、沉降监测以及外部风化、裂隙、病变、污染等状况的观测记录和照片留存;定期对馆藏可移动文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馆藏文物的保存和展出安全。

(二)定期维护。每年有选择性的对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旧址内的风化、污染较为严重的单体历史遗存进行维护,确保旧址内各类历史遗存的文物本体安全。

(三)文物建筑维修及馆藏文物修复。对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旧址内急需维修的文物建筑进行建筑修复,对馆藏残损严重且急需修复的可移动文物进行集中修复。

 

第四章 文物征集保护程序

第八条 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博物馆下设文物征集保护科,具体负责文物征集保护工作。文物征集保护科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文物征集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定期向博物馆领导汇报文物征集保护工作情况;具体实施文物征集保护工作;聘请文物鉴定专家对文物真伪进行鉴定,对文物价值进行评估;旧址遗存保护、可移动文物保管及文物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文物征集程序

(一)文物征集人员应及时关注市场西南联大相关文物信息和价格情况。通过购买方式获得文物资料时,应由文物征集保护部负责人带队,3名以上(含3名)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在场。经鉴定,如2名以上(含2名)征集人员同意收购后,报请博物馆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收购。

(二) 珍贵文物征集或单笔经费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文物征集行为必须聘请3名以上(含3名)文物鉴定专家对文物真伪进行鉴定,对文物价值进行评估。

(三)文物征集行为结束后,文物征集保护部需在当日将文物入库,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建档工作。

第十条 文物保护流程

(一)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旧址内的历史遗存维护、修复等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的规定开展,具体方案和实施流程报部门领导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同意,遵循学校维修、审计等相关程序,依次进行。

(二)馆藏可移动文物的修复保护工作在遵照国家文物局2014年8月1日公布的《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方案和实施流程报部门领导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同意,遵循学校财务、采购、审计等相关程序,依次进行。

 

第五章 文物征集保护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经费管理。文物征集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一)文物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文物藏品收购费、交通运输费、保险费、捐赠奖励费、交换补偿费和藏品复制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文物保管费、法律咨询费、专家评估鉴定费、公证费、人员差旅费。(参考《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九类支出范围)

(二)文物藏品收购完成后,应以合同或协议、专家鉴定书(超过20万元的文物藏品)、文物信息清单、文物入库记录、发票作为报销相关费用的凭据。若因文物来源属个人收藏者或网络拍卖交易而无法获得发票时,凭收款人及经3人(含3人)以上文物征集人员签名的收条并加按出售人指印作为付费依据。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经费管理。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实行提前预算、实报实销的原则。

(一)文物保护经费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旧址内历史遗存的监测、维护、修复以及馆藏可移动文物的修复等支出。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旧址遗存及馆藏文物保护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规划设计费及相关考察调研中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

(二)文物保护经费的支出,应契合旧址及馆藏文物保护实际工作,以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涉及文物维护和维修项目应上报校资产处和监察审计处,依照学校相关程序,合理合法推进工作。涉及旧址遗存及馆藏文物保护的考察调研,应报部门领导审批,经校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文物征集经费、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云师大综〔201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博物馆负责解释。

 

文物征集联系方式:

0871-65384689。

0871-65516087。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298号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博物馆。邮编:65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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